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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

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要件类型具体内容关键点解析
犯罪主体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作为共犯参与。实践中通常是有一定政治地位或掌握重要权力的人,但法律规定普通公民也可构成-3-6
犯罪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本罪最核心的侵害对象,是国家的根本利益-3-6
客观行为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包括共同策划、接受资助或指令、建立联系寻求支持等。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勾结行为即可-3-6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6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需要与以下情况相区分:

  1. 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 侵犯客体不同:本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外患);而颠覆国家政权罪危害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内乱)-3-9

    • 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以“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为必要特征;而颠覆国家政权罪则不以此为要件-3

  2. 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无论其阴谋是否得逞,也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1-5-6

  3. 一罪与数罪的处理

    • 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如投敌叛变、武装叛乱等),属于牵连犯,一般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第113条及相关规定,背叛国家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情节刑罚附加刑
基本情节无期徒刑 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5-6
加重情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3-6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较为严格,核心在于行为的性质而非后果:

  • 行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无论处于策划阶段还是实施阶段,都应当立案追诉-3-5-7

  • 排除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即使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类似后果(如单纯的投敌叛变或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也应按《刑法》规定的其他相应罪名处理,而非本罪


  1. 核心法条依据
    本罪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和第113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正式将第102条的罪名确定为“背叛国家罪”-8-10

  2. 暂无专项司法解释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发布专门针对“背叛国家罪”的单项司法解释-2。相关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参考《刑法》总则以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对“勾结”“境外”等概念的定义-1-3。例如,《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7条就对“勾结”的三种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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