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预约 微信预约
手机律师 手机律师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20-888-8888
当前位置: 首页 > 精品栏目 > 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精品栏目

贪污贿赂罪 (14个)
渎职罪 (36个)
走私罪 (11个)
侵犯财产罪 (13个)
妨害司法罪 (20个)
刑事辩护 (3个)
取保候审 (3个)
司法鉴定 (3个)
刑事赔偿 (3个)
刑事诉讼 (1个)
强制措施 (1个)
刑事自诉 (1个)
国家赔偿 (1个)
毒品辩护 (1个)
死刑辩护 (1个)
刑事立案 (1个)
强奸辩护 (1个)
无罪辩护 (1个)
企业拆迁 (1个)
商铺拆迁 (1个)
房屋拆迁 (1个)
土地征收 (1个)
政企纠纷 (1个)
城市拆迁 (1个)
农村征地 (1个)
土地承包 (1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有以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暂无相关数据!

严格三重认证
专注领域细分
1对1高效解答
权威认证官方平台

电话咨询

020-888-8888

weixinhao

免费问律师

律师问题免费咨询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隐私将被严格保密

添加律师微信

免费咨询律师,为您实时解答

weixinhao

24小时服务热线

020-888-8888

微信二维码

weixinhao

免费问律师

电话咨询

24小时服务热线

020-888-8888


客服头像

张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认证

今日解答10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