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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恐怖活动罪

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帮助恐怖活动罪指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 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结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

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2.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3.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4.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已经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准备实施、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以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1.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

2.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

3.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佈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

4.其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情形。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已经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准备实施、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认知能力、一贯表现和职业等综合认定。

明知是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以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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