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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隶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约有价证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向社会公众融资,吸纳社会剩余、闲散资金,筹集到较大数量的生产经营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依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本条就是对这种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刑罚的具体规定。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

1、行为人须有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尚未发行或正在准备发行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擅自进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3、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一、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区别与联系

后罪是刑法破坏经济秩序罪专章中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专节中所规定的犯罪。二罪的主要联系点在于,两者都有诈欺认购人的主观故意;所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都有虚假性。

其主要区别点在于:

(1)犯罪主体要求不同。本罪不是身份犯,任何人都能成立为本罪主体;后罪在法人犯罪的场合属身份犯:其行为主体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特定主体。

(2)行为要件不同。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是未经法定机构批准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后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则是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行为对象则是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和公告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

(4)诈欺的对象范围不同。本罪行为人所诈欺的对象既包括国家证券发行管理机关又包括社会公众;后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广大认购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社会公众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5)犯罪所侵犯的二级同类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二级同类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罪所侵犯者却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后罪是由新刑法本章金融诈骗罪专节所规定的。后罪场合,行为人往往利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来搞假集资、真诈骗。此种场合,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犯意和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诈骗的方法来集资;后罪行为人则是以集资的方法来诈骗。这是区分二罪的本质点。因而本罪行为人虽有非法发行及非法牟利的目的,却没有纯粹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却绝非仅止于非法牟利,而是非法占有。亦即后罪行为人的犯意在于一俟以集资手法诈骗钱款到手,即便逃之夭夭。因而,假如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发行股票、债券后,即便全盘非法占有,从未打算偿还其“股本、股息”(即便是假股票、假债券),则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本罪。

(2)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方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应属行政违法行为;集资诈骗罪则不然 ---但凡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者,即便成立该罪,应根据该罪的第一量刑单位给予刑事处分。而若集资诈骗者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者,则属新刑法上对该罪所规定的数额加重犯情况,应按其相应的处断刑处罚,而不能据此认定为本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四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 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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