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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

概念 构成要件 认定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1、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以及领土完整和安全。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但它们的直接客体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另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罪的目的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的行为与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尽相同的,国家被分裂,但政权依然存在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反过来说,政权被颠覆了而国家没有分裂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背叛国家罪危害的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一客体的涉及面远比本罪的客体广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国家主权和安全没有落入外国人之手,因而与勾结外国,使国家主权和安全落人外国之手的背叛国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国家统一这个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领土完整,国家没有统一,也可能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了,也可能领土不完整。因为国家统一是对内而言的,领土完整是对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观行为方面,两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结外国为要件,后罪则正好相反。总之,本罪与后罪的关系是内乱与外患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勾结外国前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棉勾结,危害我国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1、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4、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2、《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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